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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2 20: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3〕28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2013年本溪满族自治县

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全县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本溪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本溪市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本教通发[2013]71)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3年本溪县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学招生

(一)招生原则

各小学招收适龄儿童(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入学,依据居住地和县教育局确定的学区,实行就近入学。

(二)学区认定及审核

学区确认主要依据户口和房证,两者不一致的,以房证为准。户口和房证在其所属学区的有效期限为2013年6月1日之前。入学年龄、居住地及学区的认定,由基层学校负责实施,教育局教育股负责审核。

(三)农民工子女入学

认真贯彻“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小学为主”的方针,持有我县《居住证》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可以在我县接受教育。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升入小学以及与当地小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四)相关规定

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2〕号规定),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奥数班,不得在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费用。不得举办以直接升入优质小学为名的幼儿园(所),变相高收费,取消“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

二、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由教育局依据学生居住地和所属学区就地就近统一分拨,保证生源稳定和校际之间的相对平衡。

(二)学区审核

严格实行户口和房证审查制度。户口和房证所属学区的有效期限为2013年6月1日之前,两者不一致,以房证为准。学生毕业的小学负责如实填写初中招生登记表,并统一上报县教育局教育股审核。

(三)学籍认定

由教育局依据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和房证审核认定。如果出现学校与学生家长在学区认定上产生意见分歧等问题,由县教育局负责解决。初中学校不得向小学发入学通知书,各初中要按学籍和教育局下发的入学通知书接收学生。

(四)农民工子女入学

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学为主”的要求,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升入初中以及与当地中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问题。

(五)相关规定

1.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按学区升入初中的规定。按照辽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精神,严禁任何初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初中学校一律不得分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不得在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费用。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县教育局将把初中入学率作为考核各校控辍保学工作的重点内容。

2.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各初中一律不得跨学区招生。转学、休学必须到教育股办理手续,否则不予认可。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

3.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将逐步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中,将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分配给各校的指标到校招生名额将根据考生初一入学人数、初三实际人数和上年度目标责任状检查情况综合确定。

4.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规定,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初中升学考试费、体育考试费和理化英加试费等,按财政口径,由县财政承担。

5.201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2016年中考时要参加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学科技能测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三、普通高中招生

按照市政府《2013本溪市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77号)文件精神,公费生招生指标到校比例为100%(不含体育艺术特招生)。择校生招生比例不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30%。

(一)招生原则

 1.稳定“规模比例”原则。继续稳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尽量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和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

2.择优录取原则。高中招生必须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学生中指标到校择优录取。

3.坚持“三限”原则。各高中招生分为公费生和择校生。择校生在录取过程中实行“三限”政策,不得随意扩大招生人数,不得随意降低招生分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县教育局。

(二)招生计划

2013年全县高中阶段计划招生1655人。市高中和市一中在我县各招生10人。

1.本溪县高中招生1000人。其中:公费生700人,择校生300人。

公费生700人中,670人指标到校择优录取,体育特招公费生20人,艺术特招公费生10人。

择校生300人中,280人全县择优录取,体育特招择校生10人,艺术特招择校生10人。

2.本溪县一中招生400人。其中:公费生280人,择校生120人。

3.本溪县职教中心招生255人。

(三)录取办法

1.由县教育局负责统一录取,各招生单位参与配合。

2.省示范高中按照一次指标到校择优生、二次择优生、择校生依次根据学生填写的志愿录取。

3.公费生、择校生的录取资格由县教育局认定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4.凡进入省示范高中统招公费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重新审查考生学籍,发现问题取消其录取资格。

5.一般高中的录取,由县教育局划定录取最低分数线。招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个月)将录取结果上报县教育局普教股备案。

6.不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各类高中不得录取,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取和接收学生档案,不得擅自招收无学籍及未经认定的学生。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学生和借读学生。如违反,将不颁发相关学生的毕业证书,不准其在省示范普通高中报名参加高考。

省示范高中、普通高中招收的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教育局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招生手续和条件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7.非本县户口、往届生、初三年级没有回学籍所在校就读的学生不享受该校省级示范高中指标到校择优生资格。如有违反,不仅取消已录取的该生择优资格,并且收回该校此择优指标。

8.无学籍的学生一律视为往届生。

往届生不享受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择优生资格。择校生、往届生在录取时不享受加分政策。

9.一次指标到校择优生的录取。

指标到校择优生分配给各校的名额,按各校初三应届毕业生数核定(以基础教育股核定为准)。

由教育局确定一次指标到校择优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即根据县高中指标到校公费生计划招生数达到的分数线(不含体、艺特招生)下延20分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分配给各校的名额和考生成绩在有指标到校择优生资格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10.二次指标到校择优生的录取。

未达到一次指标到校最低控分线的学校剩余名额分配给其它学校进行二次择优分配。即把全县一次指标到校分数线以上未被录取的考生重新排列,按剩余名额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11.择校生的录取。公费生录取后,从剩余的有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额满为止。

12.体育、艺术特招生的招生工作,由教育局制定招生办法,并组织考试与录取工作。

13.优先录取原则。同等分数的考生在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发明创造奖及省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生优先录取(以学校证明及有关证件为凭,由招办进行资格审查)。

14.加分政策。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现役军人子女、援藏干部子女加10分。以上各类加分只能享受一种。烈士子女按照考生本人意愿,可以保送到本市重点普通高中就读;被授予省、市级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加5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加10分;对加分、优先录取考生的资格要严格审查,学校对享受加分、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在校内张榜公布,如发现虚假即取消其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并不得被省示范高中录取。

(四)职教中心招生

要高度重视职教中心的招生工作,真正把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纳入本溪县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工作之中,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作用,让社会、学生和家长了解职业教育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办法,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全力为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提供最有效的支持和服务,确保本溪县初中毕业生“不落地”,全部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

四、收费标准

1.公费生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择校生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根据本价发2006〔99〕规定执行。省示范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为每生1.8万元(三年),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最高为每生0.9万元(三年)。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解释。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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