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文广局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批流程
一、申报
1、申请(注明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理由);2、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3、择地重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筹建规模、时间、地点、资金情况;4、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批准文书。(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是否受理 (当日告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日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当日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并开始计算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 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向业务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审查情况,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或局长直接决策,并在相关文书上签署意见。
四、是否核准
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盖章)。
五、决 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当日下达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理由。批准的,当日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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