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现有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县政办字〔2019〕24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满族自治县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溪满族自治县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的公共资源实行特许经营。鉴于我县现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到期,为做好经营权的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有期限无偿使用原则。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与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本身的实际使用年限一致,一个经营周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出租汽车车辆强制报废年限8年。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2.现有经营者优先原则。过渡改革期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发放以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为主。对自愿放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回。
3.总量控制原则。依据县城发展实际需要,统筹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增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
4.实行“两证合一”原则。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称和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一致。
5.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原则。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选择加入有资质的服务性出租汽车公司,方可从事巡游出租业务。
6.依法规范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办事制度,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三、经营管理
1.规范许可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登记机关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参与营运的车辆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为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随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2.规范延续手续。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此过渡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两证合一”手续,期限至现有出租汽车车辆报废之日止。到期后,原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到期60日前,向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条件的,优先给予办理延续手续。经营许可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许可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经营许可期限内炒卖和擅自转让经营许可的,到期后将不再给予延续。
3.规范服务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性出租汽车公司需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与服务性出租汽车公司签订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本溪满族自治县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协议书》,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年度审验时提供给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存档。服务性出租汽车公司要在本公司内部组建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和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和服务性公司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经营延续、车辆更新和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4.规范服务费用。由发改局(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根据服务性出租汽车公司所提供服务项目和内容,协调服务性出租汽车公司依法依规适当收取服务费用(由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车经营者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收费标准)。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此次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和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主任由局长兼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