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县2024年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试行)》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县2024年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稳中求进
若干政策举措(试行)》的通知
本县政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本溪县2024年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县2024年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稳中求进
若干政策举措(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本政规〔2024〕3号)精神,为有效、合理推动我县商贸流通领域稳中求进,在认真执行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项奖励举措。
一、增长型零售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1.在库批发、零售、餐饮、住宿限上经营主体,近三年(2022—2024年)零售额持续增长且高于全省对应年度平均增长率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在库批发、零售、餐饮、住宿限上经营主体,本年度零售额增长率超过18%的经营主体,每个经营主体奖励2万元。
二、支撑型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1.在库限上零售经营主体,2024年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经营主体,每1000万零售额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在库限上批发经营主体,2024年营业额过亿元且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的经营主体,按照营业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增限上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2024年入库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限上经营主体,每500万零售额奖励人民币4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奖励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负责,纳入财政预算。
本政策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第十三、十四条
2.《本溪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第九条
附件1:
《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第十三、十四条
第十三条
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经营主体培育。对省内当年网上零售额500万元以上并首次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限上企业(简称“达限纳统”),按照其纳统零售额的3%对该企业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注册成立并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经营主体,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次年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非当年注册成立并于当年首次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入库次年零售额增速超过1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激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在库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2024年各月度零售额增速高于8%的,月度零售额增量每达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在库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2024年各月度餐饮收入增量10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餐饮收入增量每达100万元再给予一定额度奖励。每家企业以上奖励的月度上限为50万元;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采取金额最高值,每半年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附件2:
《本溪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第九条
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经营主体培育。对当年网上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纳统网上零售额同比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