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乡、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在乡、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本县政告字〔20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我县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证明文件、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案,
三、建设一层住宅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经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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