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手机版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公示公告> 详细内容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10-3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本溪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   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

  第四条   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项目建设容积率在0.8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 不高于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物业用房等配套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标准厂房内给排水、供电、供气、排污 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并提供相应票据。

  第五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主动服务,按照合理规划、相对集中、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则,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

  (一)严格前置调查。在项目招商阶段,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召集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对项目予以审定,审定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二)优化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应集中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着力推进标准厂房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标准厂房。

  (三)强化用地保障。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四)创新建设模式。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大力吸引各类具备开发资质的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标准厂房内绿化、卫生、治安等推行谁受益、谁负责的自持物业管理。

  (五)简化验收手续。标准厂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行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程序到位、手续简化。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厂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本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

  第八条   对发展产业类项目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商品房投资开发主体单位办理《预售许可证》,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物 流、经营及服务)购买标准厂房,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各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代办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限时办结,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建设要求,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范企业入驻标准。

  第十二条   将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630日印发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