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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3 15:23:3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进一步巩固“营改增”工作成果,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经本溪市人民政府同意,辽宁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消费者在部分行业消费时索取的发票进行摇奖,开展发票有奖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活动范围

(一)发票种类: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参加摇奖。

(二)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行业:娱乐业(彩票活动、歌舞厅娱乐活动、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其他娱乐业、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住宿业(其他住宿业、一般旅馆、旅游饭店);餐饮业(快餐服务、小吃服务、正餐服务、其他未列明餐饮业、咖啡馆服务、餐饮配送服务、茶馆服务、其他饮料及冷饮服务、酒吧服务);居民服务业(洗浴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业、理发及美容服务、婚姻服务、保健服务、洗染服务、家庭服务);其他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其他清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商务服务业(其他专业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旅游管理服务、旅行社服务、公证服务、市场调查、其他法律服务、其他旅行社相关服务);租赁业(图书出租、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音像制品出租);房地产业(物业管理);仓储业(其他仓储业);专业技术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邮政业(快递服务);教育(体校及体育培训、文化艺术培训、教育辅助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未列明教育);体育(休闲健身活动、体育场馆);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录音制作)。

(四)发票摇奖活动区域:在辽宁省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

二、奖项设置

全年摇奖设置十二期,每期设置四个奖项:

特等奖1个,奖励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含税);

一等奖10个,每个奖励现金人民币1万元(含税);

二等奖300个,每个奖励现金人民币1千元(含税);

三等奖1000个,各奖励现金人民币500元(含税)。

三、摇奖方式

(一)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

(二)摇奖号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三)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四次。第一次摇出1个特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10个一等奖中奖号码;第三次摇出300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四次摇出1000个三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辽宁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及本溪市公共媒体上公告,税务机关将不另行通知。

(四)承办单位:辽宁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公开组织摇奖活动,使用公证部门认定的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摇奖,摇奖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

四、摇奖期限

全年开奖十二期,每月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星期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个人消费者可持发票原件到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登记,参与登记月份当期摇奖。

五、摇奖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发票,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

(二)个人消费者取得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可到辽宁省本溪市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三)经营者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开具系统》为个人消费者开具的机打发票,并在“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个人”字样,可参与发票摇奖。未填写“个人”字样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四)消费者在2016年10月份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登记十日后,可通过辽宁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摇奖资格查询。自2016年11月起,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登记五日后,可通过辽宁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摇奖资格查询,节假日顺延。

六、兑奖方法

(一)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特等奖、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本溪市明山区国家税务局兑奖窗口(地址:辽宁省本溪市解放北路63号。电话:024-42896151)办理兑领奖手续,二、三等奖中奖人可就近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二)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件及摇奖登记单,否则不予兑奖。

(三)税务机关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四)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复印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后返中奖人保管。

(五)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中奖人提前垫付。

(六)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或者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向辽宁省本溪市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咨询或举报(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024-42896111;本溪市平山区国家税务局:024-42896936;本溪市明山区国家税务局:024-42896222;本溪市溪湖山区国家税务局:024-45833653;本溪市南芬区国家税务局:024-42388831;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024-45595025;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024-46822269;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024-48823866)。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至17时(法定假日除外)。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本公告由辽宁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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