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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政策性关井、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2 09:21:25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退还政策性关井、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的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公告

各有关矿山企业、采矿权人: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返还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退还范围

政策性关井,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已经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

二、退还原则

政策性关井,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退还保证金需提交的材料

1、保证金返还申请书;

2、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矿山治理(监测)设计方案;

3、提交缴存“保证金”发票(收据)复印件;

4、治理恢复总结报告(自行治理);

5、治理工程图片册、影像资料(自行治理);

6、治理工程资金使用说明、结算单(自行治理)。

四、相关工作要求

1、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并已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请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竣工验收,并上报2019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专家验收意见、竣工验收照片。

2、超过期限不予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由政府使用矿山企业已缴纳保证金组织实施治理。如资金不够,由矿山企业补齐。如拒不履行,行政机关有权对其提起公益诉讼。

3、政策性关井,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未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如拒不履行恢复治理责任,行政机关有权对其提起公益诉讼。

特此公告

本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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