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党(工)委、党组,县委、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群体团组织、驻县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2处)予以公布。
为了切实保护好我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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