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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滨河西路南段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3 08:35:3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保障本溪满族自治县滨河西路南段道路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征收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本溪满族自治县征收中心

实施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征收中心

二、征收范围

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张家堡村和小市镇香磨村滨河西路南段规划范围内(详见规划图)。

三、安置补偿原则

认真执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确定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依法安置补偿,确保征收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房屋的确认和安置补偿标准

(一)安置补偿条件的确认

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具有房屋产权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相关部门批建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购买地号手续。有建房批建手续、购买地号手续但未建房屋或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对应房屋的不予安置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有批建手续的以批建手续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有购买地号手续的,以实际建房的面积为准。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评估机构认定。

(三)安置补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依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有批建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购买地号手续的,按照有照房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四)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享受2016年新型货币化棚改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可以在天龙家园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总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回迁价格总额计算差价,多退少补。

(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被征收地块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土地征转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户数的确认

以房屋所有权证、批建手续、购买地号手续为准,一证(套)认定为一户。

(七)临时租房补助及搬迁、误工补助标准

1.临时租房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确定的征收补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租房补助。

2.搬迁、误工补助标准

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误工补助。

(八)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含无照房)的补偿

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九)经营行为的确认和补偿

在被征收房屋、院落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有实际经营行为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其实际经营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费和月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五、其他事项

1.征收前产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取暖费等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被征收人与相关部门自行结算。

2.被征收房屋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补偿。房屋已租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处理好租赁关系。

3.签订《本溪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时,被征收人须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上交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灭籍手续。

4.征收下列情形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货币补偿款提存后予以拆除: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2)代管房屋;

(3)弃管房屋;

(4)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

5.被征收人如有提供虚假证件、套取补偿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被征收人对《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滨河西路南段地块房屋(详见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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