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本溪满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本溪满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如下:
一、本溪满族自治县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谢家岭。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铁丝网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铁丝网为界、北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至本桓路为界、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二、高官镇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政府东1公里处,紧邻S304公路。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及入门人行路100延长米。
三、田师付镇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大东沟组。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以围墙为界、西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2米为界、南临界点以围墙为界、北临界点围墙为界。
四、草河口镇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北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5米为界。
五、南甸镇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南甸镇小峪村河北组。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至林地为界、北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1米为界。
六、东营坊乡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东营坊中心组二组。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以陵园入口向外延伸1米、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七、清河城镇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清河城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以围墙为界、西临界点以围墙为界、南临界点烈士陵园围墙正门为界、北临界点以围墙为界。
八、碱厂镇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本恒公路边元宝山。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为界、北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1米为界。
九、邓铁梅烈士纪念碑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磨石峪村。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纪念碑为中心点,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至围墙为界。
十、陈英烈士纪念碑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陈英村。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5米为界、西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至公路排水渠为界、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5米为界、北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5米为界。
十一、徐家忠烈士纪念碑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香磨村。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2米为界、西临界点以围墙为界、南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到大松树为界、北临界点以围墙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溪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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