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定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控目标和调节政策建议,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参与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联络、协调驻县中省市直企业。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负责《<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提出推进制造强县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七)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先进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先进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先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协调推进相关重大示范工程。
(九)依法行使全县电力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电力市场,参与制定交通产业发展政策。
(十)统筹推进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一)拟订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军队与地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发展动态,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工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承担企业帮扶工作。
(十六)拟订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七)统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县科技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十八)编制县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十九)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申报上级和协调管理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二十)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二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二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五)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二十六)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二十七)负责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以及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二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落实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九)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政策,负责相关科技宣传、信息、报告、评估、统计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三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开放体制改革、流通体制改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实施。
(三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县委和县政府关于外事、港澳工作的决定。起草我县外事工作规划和重要外事规定,拟定并组织实施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我县重大外事、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重要的涉外事务,围绕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我县对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十二)负责研究全县内、外贸发展及招商引资等重大问题,负责汇总全县内、外贸发展及招商引资的总体情况,分析全县内、外贸发展及招商引资动态和运行趋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负责全县商务系统的新闻发布联络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县商务系统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四)负责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流通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含跨境)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强化服务贸易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负责拟订全县电子商务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并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监测、分析、评价体系。
(三十五)拟订全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推进现代商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参与对全县重点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指导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十六)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指导商业企业诚信经营,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三十七)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三十八)宏观指导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拟定和修改全县有关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组织、管理和协调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统计招商引资项目,策划、组织和实施全县国(境)内、外经贸招商活动。
(三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拟定全县对外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推进全县对外贸易发展体系建设,拟定全县年度进出口贸易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电产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管理工作,研究、推广新型贸易方式,组织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贸易促进活动,拟定全县外贸出口基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进出口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十)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贸易政策,执行国家、省、市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家限制出口设备、技术等工作。
(四十一)牵头拟定全县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四十二)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参与区域间自由贸易试验区合作建设,参与开展政府间多双边经贸交流合作,处理我县在国(境)外经贸关系相关事务,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和国外驻华商务代表机构。
(四十三)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配合实施贸易救济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县进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摩擦的应诉工作。
(四十四)宏观指导协调全县外商投资工作,按规定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审核县级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指导全县利用外资的投资促进工作,研究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四十五)负责全县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引导鼓励支持本地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与境外贸易机构和有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研究拟订我县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协调处理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中的相关事务。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县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经贸政策,依法核准或备案县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等工作。
(四十六)管理我县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区(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我县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我县对外政策、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负责来我县采访的外国记者的有关事务,指导我县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境外涉桓突发事件,保护境外我县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县内涉外突发事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出国(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纪事件。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我县涉及香港、澳门有关事务,负责我县采访的港澳记者的有关事务,指导我县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港澳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
(四十七)负责在我县举办的国际会议的审批、审核工作,负责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联络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其他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
(四十八)拟订我县有关因公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团组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归口管理全县因公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审核、审批工作,并按权限审核及承办审批因公出国及赴香港、澳门事项,协助办理需国家审批的县级领导出访团组及赴未建交国家、热点或敏感国家、地区访问团的报批手续。
(四十九)承担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十)承担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和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路69号
部门领导:黄景锋
联系电话:024-46822941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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