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溪满族自治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效,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准确获取本溪满族自治县信访局相关信息,进一步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推进法治信访建设,充分发挥信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访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本溪满族自治县信访局
办公地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街道政府路69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周一至周五,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6835307
传真号码:024-46823363
电子邮箱:bxxxfb@126.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访领域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同时,根据上级行政机关部署和信访工作实际,持续拓展公开内容,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公开内容
1.信访局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岗位职责及分工情况;
2.信访局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及申请公开联系方式;
3.信访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复查复核规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上级要求公开的其他信访领域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x.gov.cn/)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访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办理指南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所需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含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申请内容、获取方式);
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证件。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携带材料至本局办公室现场提交(详见附件1);
2.信函申请:通过邮政EMS或普通信函邮寄,信封标注“信访信息公开申请”(详见附件2);
3.传真申请:在工作时间通过官方传真提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1.收到有效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无审批手续、未提前告知申请人一律不得延期;
3.仅存在法定复杂情形,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后,方可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征求第三方、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四)答复类型
本局根据申请内容依法作出答复,具体类型包括:予以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答复内容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本局依据申请内容,依法作出如下答复:
1. 已主动公开的:明确告知获取途径、网址及查询方式;
2. 可公开的:提供信息内容或告知获取方式及法定时限;
3. 部分公开的:公开可公开内容,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法定理由;
4. 不予公开的:依法阐明法定依据及具体理由;
5. 信息不存在的:如实告知检索结果;
6. 非本局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
7.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四、不予公开范围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县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监督渠道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局投诉举报;
2. 可向本溪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信访部门投诉;
3. 认为本局公开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