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0-00856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主题分类: 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0-29 成文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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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9 08:53:05 【字体: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全县机构改革的统一安排部署,本溪县农业农村局由原县农发局、动监局、农机局、粮食局、扶贫办等单位为主体组建而成,目前共计编制22个。其中:行政编制19个,目前在职行政人员15人(有12人为副科级以上县管干部);工勤编制3个,目前在职工勤人员1人。

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由原农业、动监、粮食、农机、水务等七个局21家事业单位及12个乡镇农业站,共33家事业单位整合而成。按照“三定方案”,全中心共批准编制270个(其中:自收自支编制15个;中心编制192个,乡镇编制78个),2018年末整合转隶人员219人(其中:中心转隶151人,乡镇转隶68人)。目前,全中心实有在编人员191人(其中:中心实有在编人员133人,乡镇实有在编人员58人),空编79个(其中:中心空编59个,乡镇空编20个)。

二、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3、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4、部委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省政府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三、主要职责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三农”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监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证药监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地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拟定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协调解决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

(十七)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十八)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县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十九)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领导岗位职责

王辉同志:党组书记、局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县扶贫办主任(兼)。主持农业农村局党务和行政全面工作。履行局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责任。

谢克学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信访、政法、安全维稳、招商引资、档案等工作。分管行政办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责任。

万奎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扶贫工作。分管党办、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责任。

李振卓同志:任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兼任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责任。

钟军同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负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具体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责任。

孟德同志:副局长。负责人事、农村合作经济管理、乡村产业发展、宅基地、乡村治理等工作。分管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责任。

王永彬同志:副局长。负责农机农垦、种植业生产管理、农业灾害应急处理、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分管农机农垦股、种植业股、产业融合促进办公室。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责任。

刘冬海同志:机关党支部书记,副局长。负责机关支部委员会、财务工作、畜牧业生产管理、渔业生产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调度“统计、重强抓、三抓三促考核”等工作。分管畜牧渔业股、动物卫生监督和防疫股、农产品质量和法规股。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责任。

马越同志:副科级领导干部,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会、办公室工作。

初秀珍同志:副科级领导干部,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工作。

五、配套制度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建设法治农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农业农村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人员、依据、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工作,行政执法信息由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布,任何信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

第六条 要按照事前公开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公开执法主体。主要包括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公开执法人员。主要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

(三)公开执法依据。主要包括各内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

(四)公开执法程序。主要包括各内设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要按照事中公示要求,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办理程序。

第八条 要按照事后公开要求,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和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开。

(二)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事后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1.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2.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3.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撤下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进行更正。经审查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予以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无需更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跟踪记录整个行政执法全部过程的活动,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笔录、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等纸质执法文书和相关记录。

音像动态记录即通过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要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应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严谨规范制作,合法有效送达;

(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或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四)相关执法文书应当严格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制作、签字及盖章。

第八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再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处理涉案物品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由执法人员采用文字记录方式,并注明原因。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执法过程中言语文明、合法规范;

(二)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三)音像记录应当记录涉案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四)音像记录开始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工作地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第十条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保存期为3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一条  各执法机构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工作,统一管理保存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  各执法机构要建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数据分析,将分析结果有效运用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未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文字或音像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切实履行各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县农业农村局在相关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法制审核小组由局法制部门牵头成立,人员构成可以包括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从事法制工作的专业人员等。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类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3.法制审核小组认为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照的;

3.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法制审核小组认为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生产经营场进行查封的;

2.法制审核小组认为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强制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有重大职能调整时,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法规科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开展法制审核工作,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反馈承办机构。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审核人员签字。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及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规科对承办机构所提交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行政执法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由、法规科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全部送审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承办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或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

承办机构应当将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交法规科依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案件名称


案件号


承办机构


联系人

及电话


申请

日期


简要案情


处理意见及依据


所附证据材料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本法审〔      〕   号

                :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我科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你处提交的                              案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变更或修正行政执法决定;

 □纠正程序违法行为;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理由及依据:                                         

法制审核人员:                               

                                        法规科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法规科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处室。写不下可另附纸)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及定期培训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法制部门及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确定由局法制部门牵头,人员构成可以包括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从事法制工作的专业人员等。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四条 为确保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法制审核人员的配备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2年以上法制工作经历;

(三)具有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

(四)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条 定期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局法制部门至少组织两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六条 法制培训的对象:

(一)法规科所有人员;

(二)主管法规、执法工作的负责人;

(三)执法岗位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 培训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涉及农业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三)国家公职人员普法学习规定的内容;

(四)法制审核程序、标准及审查的内容;

(五)典型案例分析、解剖;

(六)执法文书的制作与运用。

第八条 培训方式、方法及要求。

(一)参加上级机关及政府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

(二)自行举办培训班,分批分期集中培训;

(三)采取自学的方式,对照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自我学习;

(四)新颁布或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有关法制审核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不参加法制审核业务培训2次以上的,取消法制审核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管理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在农业执法管理工作中的使用效能,结合农业执法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县农业农村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对农业领域监督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农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农业执法管理工作中,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四条 农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必须经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五条 农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规定操作农业执法记录设备。

第六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农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音像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农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可以手持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或者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进行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管理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管理行为时应当注意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应当出示执法证的执法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执法事项,由各单位按照音像记录清单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执法人员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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