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1362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主题分类: | 城乡规划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成文日期: | 2021-12-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含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五)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以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或者相应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国家安全、地震、气象、文物、军事管理等部门依法出具的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三、报批材料
1.申请表(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建设单位)
3.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单位)
4.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项目选址报审图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及其他相关图件,同时提供用地情况说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建设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材料清单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 |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
3、发改等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 |
4、地籍股用地预审意见(联系单)或办理用地预审需要材料 |
5、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登记表) |
6、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附图 |
7、选址公告(由规划部门作公告法定时长为1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