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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促消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8 11:17:2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不含大连)商务局、沈抚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效应对疫情对我省消费冲击和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制定出台促消费专项扶持政策,支持拉动内需,促进提质扩容,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和消费结构升级,助力“乐购辽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和撬动作用,强化项目化、清单化管理,注重结果导向,通过鼓励各市开展大型促消费活动,提振大宗消费,促进直播经济发展,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支持“老字号”企业转型升级,推广绿色餐饮品牌,全面激发商贸流通领域各行业、各业态发展活力和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促进消费扩容升级。

二、支持方式和内容

(一)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活动

1.支持各市选取金融机构、电商平台等企业进行合作,通过发放消费券、红包补贴、消费满减等方式,激发居民消费意愿,对实际优惠额度按不高于30%比例给予补助。

2.支持各市政府举办购物节、夜间消费、节日促销、消费促进月、消费类展会、新能源汽车消费、绿色智能家电家具家装消费、“汽车下乡”“直播带货”“小吃节”等促消费活动,对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50%比例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各市开展汽车、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按不高于实际兑付补贴50%比例补助。

4.支持各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支持提升服务功能、搭建线上平台、完善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升级等,按不高于实际投资50%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国家和省评定示范主体给予奖补

1.支持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详见附件1)云仓建设、平台建设和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线上营销等。一是对基地云仓建设与合作、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服务平台建设等相关费用给予奖补;二是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产品销售且产品发货地辽宁地区的基地,根据其线上销售额产生的物流费用给予奖补。

2.支持国家级和省級示范步行街(详见附件2)消费环境优化升级、智慧街区建设改造、域内外宣传推广等。一是对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街头景观、地面立面、灯光亮化、指示标识、消费者休息区等消费设施改造等方面给予奖补;二是对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开展的智能导购、智能停车、智能支付、智能运维、虚拟试衣间、运营情况监测系统、消费趋势分析系统、智慧街区展示馆、数据中心等软硬件建设方面给予奖补;三是对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举办的包装、推介、宣传活动,特别是在全国性展会等大型活动中组织召开的招商宣传活动的场地费、搭建费等方面给予奖补。

3.支持“老字号”企业(详见附件3-4)产品品质提升、消费环境升级改造、品牌宣传推广等。一是对研发新式包装、提高传统产品质量、推出适应现代消费习惯的新产品,所需先进适用技术设备购置、传统工艺技术提升、创新服务方式、与文化创意相结合等方面支出给予奖补;二是对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参加省组织的展览展销活动、在市级以上重点媒体开展宣传和推广等方面支出给予奖补;三是对实施起源店原址改造、旗舰店原貌复刻、品牌历史展廊等方面支出给予奖补。

4.支持5A级“绿色餐厅”(详见附件5)门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消费环境升级改造等。一是对企业完善空气净化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室内通风系统,推行明厨亮灶,以及进行宣传推广等方面支出给予奖补;二是对企业打造绿色餐饮企业文化,实施绿色装修设计,研发、引进绿色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绿色食材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给予奖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充分认识促进消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谋划,建立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地方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协同机制,加强统筹调度,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设定地区绩效目标,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步骤清晰、措施有效、责任明晰。

(二)确实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

各市要按照本地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本地区有关项目实施、审核、验收、评价等职能,做好日常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存档制度,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各市应将工作方案、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项目内容及地点、开竣工时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等情况正式成文于2022年年底报省备案,地区绩效目标表于指标下达15日内按程序经市财政局确认后报省备案。

1.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在指标下达60天内,将项目计划报省备案。各市支持开展的促消费活动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原则上全省开展“汽车下乡”活动场次应不低于35场(详见附件6)。

2.支持国家和省评定的示范主体发展,对示范主体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相关支出给予奖补,支持比例为实际投入的50%。在拨付奖补资金前,各市应进一步核实获评企业或单位是否停产歇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等方面问题。如核实确认不具备资金拨付条件的,各市可将已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促消费活动等方面。指标下达30天内,资金须拨付到位。

(三)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

各市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市商务部门应根据实施情况,牵头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编写自评报告,于2023年2月底前报省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工作要求

1.拟支持项目除敏感不公开和涉密项目外,原则上需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津补贴、人员奖励性支出、项目评审费、差旅费等人员经费、相关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支持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无关的支出。对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事项,不再重复支持。

3.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须按照国家及省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审计、商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项目实施和绩效等情况。

4.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违规事项的有关要求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厅财务处    024-86890192

厅市场运行与消费服务处  024-86894616

厅批发业服务处      024-86892298-9182

厅零售业服务处      024-86892673

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024-86891500

厅电子商务处       024-86911695

厅会展业处        024-86893440



附件1.辽宁省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名单(1).docx

附件2.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步行街名单(1).docx

附件3.中华老字号企业名单(1).docx

附件4.5A级“绿色餐厅”企业名单(1).docx

附件5.2022年度促销费专项资金项目各申报单位应补助情况(2).pdf



辽宁省商务厅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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