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工作
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本溪市提案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工作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县委、县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为方向,在县委的领导下,发挥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为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主席会议要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协委员和参加县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县政协委员中产生,兼顾各行各业,负责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
第六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委”),列入政协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的调整,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成员的任免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提案委的职责:
(一) 起草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县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 制定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工作。
(四) 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通过立案前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 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督办及跨届重点提案追办工作。
(八) 组织提案的评议。
(九) 组织优秀提案的评选和表彰。
(十) 做好提案相关培训工作。
(十一) 管理网上提案系统和本溪县政协微信公众平台提案提交系统。
(十二) 加强与县委、县政府督察室(以下简称“督察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 加强与县政协委员和参加县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十四) 接受本溪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周边及外省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五) 负责提案的归档和查询工作。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条 提案的征集方式:
(一)以公告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提案选题,提案委将对征集到的提案线索进行整理,分别推荐给县政协委员和各活动组。
(二)从党代会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中选题。
(三)委员自行选题。
(四)根据各单位上交的年度工作计划甄选出提案选题供委员参考。
(五)通过“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征集提案选题。
(六)由社情民意信息转化为提案选题。
第十一条 每年大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为11月上旬,平时提案征集日期为大会结束至次年5月30日。
第四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县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各活动组可以本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还可以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须统一使用县政协网上提案系统或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提交,可登录“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网站”(www.zx.bx.gov.cn)进入提案系统,也可通过“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微信公众平台”(公众号为“本溪县政协”)直接提出。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以专委会、活动组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主任和组长为第一提案人。提倡提出集体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会议提案提交后,由提案委会同督察室,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初审。
(二)召开提案委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复审,同时提出确定承办单位(主办、协办)的参考意见。
(三)由分管主席、提案委办公室、督察室、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提案进行立案前协商,必要时还可与分管县长进行协商。
(四)经协商后可以承办的提案,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与督察室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无法承办的提案,则与提案人进行协商,帮助重新选题或视不同情况做适当处理。
(五)召开提案委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终审,通过后予以立案。在会上遴选出重点提案报主席会议审定,在主席会议上确定包案主席及提案委成员分组包案事项。
(六)提案审查结束后,委托提案委主任向常委会和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七)全体会议闭会后的平时提案审查,按初审、终审程序进行。初审由提案委办公室负责,对日常提交的提案即收即审,提出初审意见。委员会主任会议终审,必要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会议形式由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政协本溪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对提案的基本要求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中共党员反映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性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立意不高,没有普遍意义的。
(十三)文字表述三言两语过于简单,明显不严肃的。
(十四)一事多案,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五)单纯为本地区、本单位要资金、争项目、增加机构编制的。
(十六)涉及内容可由市场决定或调节,政府职能部门无法承担的。
(十七)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承办部门已经依法作出明确答复的。
(十八)超出本县职能职权范围的。
(十九)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不能解决的。
(二十)已经承办单位办理,提案人表示满意但又重复提出的。
(二十一)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对不立案或转为“意见和建议”的,提案委应及时向提案人说明原因,并根据不同情况做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内容涉及县政协自身工作的提案,由提案委转交县政协办公室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政协提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和主办加协办方式。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协办。
第二十一条 督察室是政协提案的交办单位。县政府要适时召开提案交办会,会后,交办单位将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在网上接收。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一件以上重要提案。分管领导应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对提案答复意见审核把关。
(二)承办单位应确定办理工作部门和人员,加强与有关部门、县政协提案委及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
(三)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凡是能解决的问题,要争取尽快解决。第一次答复时问题尚未解决的,要在问题解决后立即进行二次答复。确实无法解决的,承办单位要第一时间向提案人解释无法解决的原因,取得提案人的理解。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人。
(五)各承办单位承办提案分别报送主管县长,以便其掌握承办提案情况,并加强与各主管县长之间的互动,及时掌握提案办理进度。
(六)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与提案者交换意见。主办、协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答复
(一)所有提案的答复一律在网上提案系统中进行。复文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阅批后,报送主管副县长签批。对独办的提案,直接答复提案人;对主办加协办的提案,协办单位应先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答复提案人。以上答复环节均由督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二)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活动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发送活动组组长。
(三)全体会议期间政协提案委与督察室联合召开部分提案办理预答复见面会,邀请县长、承办单位负责人、提案人参加。提案人现场提问,承办单位负责人现场进行答复。
(四)县政协商请政府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提案办理复文在县报和县政府网站、县政协网站进行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二次答复
(一)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第一次答复时问题尚未解决的,或承办单位第一次答复后委员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第一次答复后的3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第二次答复提案人,使提案办理的有效时间延伸至整年度。
(二)承办单位第一次答复时已经提出解决办法,答复年内给予解决但尚未落实的;承办单位答复列入工作计划解决并已明确解决时限的;承办单位正在办理或已列入计划准备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因当年条件限制未能解决落实,现在具备了办理条件的提案;以及承办单位办理落实需跨年度的提案,由委员在第二年或间隔年重新提出,承办单位重新答复,使提案始终处于承办单位必须限期办理的有效状态直至落实。
(三)结合县政协提案办理双向评议进行委员满意度测评。
(四)规范提案办理流程:“提案交办→提案办理→第一次答复→二次办理→第二次答复→提案落实或续办或重办→双向评议”。
第七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委会同督察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成员对所有提案实行分组包案,每年9月份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复核。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
(一)提案委召开由提案委全体成员、部分提案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在已立案的提案中选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经提案委全体会议审议,征求相关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后,再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二)县政协各参加单位、活动小组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视察调研、对口协商成果、全会发言,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按照提案的格式、提交程序要求,转交提案委员会,及时将其转化为集体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办理。
(三)对重点提案,应由分管副县长领衔办理,政协联系主席具体督办。承办单位必要时可与提案人共同协商办好提案,在答复前,还要先征求提案委和督察室的意见。
(四)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情况,提案委、督察室要逐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实地考察、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等方式加强督促。
(五)进行重点提案办理专题协商。在每年选择部分需要加大推进力度的重点提案,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邀请分管副县长、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提案人参加,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向提案人当面汇报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完善提案办理方案。对当年未完全落实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应逐一作出说明,提案委、督察室要将需要继续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并督促承办单位抓好办理落实,在下一年的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上继续听取办理情况。协商中如有涉及超出本地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内容,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提案委提出建议,由提案委协调处理。
(六)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疑难提案和综合性提案,提案委将邀请该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提案人、承办单位共同开展实地调研或专题视察,借助智力资源分析问题、完善提案办理方案,推动提案办理落实。承办单位也可视情况组织类似协商。
(七)进行重点提案办理视察,邀请各分管副县长参加,对其分管部门承办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视察。
(八)每年第三季度应由分管提案的副县长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本年度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九)每年年底,提案委要汇总当年重点提案督办情况,向主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八条 要利用电视台、电台、政府信息网、县报、政协网站、政协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媒介,加大委员提案办理的宣传力度。督察室要将提案办理纳入年度督察计划,列入承办单位一把手绩效考核指标,以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对认真组织落实,办理速度快、效果好的承办单位要予以表扬;对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遗失提案、办理质量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提案二次办理“回头看”
(一)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督察室要对提案答复件进行认真梳理,答复类型为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已解决的,要对办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听取委员的后续反馈;基本解决的,要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向委员反馈办理情况。
(二)答复类型为B类(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加快解决进度,并及时向委员反馈办理情况。
(三)答复类型为C类(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以后研究解决的),要根据现在的情况与承办单位协商是否可以解决问题,必要时将邀请该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提案人、承办单位共同开展实地调研或专题视察,借助智力资源分析问题、完善提案办理方案,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四)答复类型为D类(内容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要根据现有情况与承办单位协商是否可行或以后可以解决。对C类、D类件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向委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县委、县政府督察室将提案二次办理情况汇总后填写《提案二次办理工作情况汇总表》,报送县委、县政府,并反馈给各承办单位,还要将提案二次办理情况纳入年度督察计划,列入承办单位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人民团体、各界别组及各乡镇(街道)政协工委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应当有选择地报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阅示,并视情况提出督办建议。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委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复文、提案人反馈意见以及有关提案工作的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存档。
第三十二条 跨届重点提案的跟踪追办
(一)确定为跨届重点提案的基本条件:
1.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2.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
3.客观上难以在当年办理落实,需要在较长一段时间持续跟踪督办才能取得实效。
4.因条件限制在当年未能立案,现在具备了立案条件。
(二)跟踪追办
1.本届政协任期结束后,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同县委、县政府督察室对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提案进行梳理汇总,提出跨届重点提案办理建议名单,并分别与提案人和承办单位进行充分协商。
2.征求意见后的跨届重点提案建议名单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审定完成后由县委、县政府督察室交办到各承办单位继续办理。承办单位如有异议,应在交办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由提案委员会与相关方面协商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3.跨届重点提案仍由分管副县长领办,政协联系主席具体督办,提案委成员包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分管县领导、提案人、提案委员会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的意见。对于原提案人不再担任政协委员的,由其当时所在的活动组组长作为新的提案人参与办理,需要协商时可邀请原提案人参加。
4.跨届重点提案办理与年度提案办理及提案“二次办理”工作一并开展,办理情况由县政府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并纳入提案办理双向评议及优秀提案评选范围。跨届重点提案的办理不设时间限制,实行清单管理、办结销号,对没有落实的要结合提案二次办理“回头看”的实施方法,一跟到底,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5.县委、县政府督察室将跨届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填写《跨届重点提案追办情况汇总表》,报送县委、县政府,并反馈给各承办单位,还要将跨届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纳入年度督察计划,列入承办单位绩效考核指标。
第八章 提案的评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评议方式:采取双向评议的办法,由提案人评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评议政协委员提案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四条 方法步骤
(一)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的评议,由提案人填写评议票,评议内容有5项:
1.问题解决情况:对提案涉及的问题是否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是否积极创造条件设法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是否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说明情况,取得提案人的理解。
2.答复内容情况:答复内容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是否坚持与提案人密切联系和沟通制度,主动邀请提案人参与办理过程。
3.办理时长情况:提案是否在规定时间之内办理完毕。
4.“二次办理”和续办续复情况。在 “二次办理”工作中能否自觉主动地通过再办理,把原属“B”类件(列入计划或是承诺解决落实的)转化为“A”类件(已经解决落实的);对提案人反馈不满意或要求续复的问题,能否认真复查、重新办理和答复。
5.办理总体情况:对办理情况的总体评价是否满意。
(二)对提案质量情况的评议,由承办单位填写评议票。评议内容有6项:
1.总体符合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求的情况;
2.结构符合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标准的情况;
3.内容符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原则的情况;
4.格式符合一事一案、简明扼要等书写规范的情况;
5.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6.撰写前经过认真细致的调研,对提案所提问题现实状况的了解情况
(三)填票说明
1.提案人需先审阅县政协提案委对提案办理情况的复核结果,审阅期间,有什么问题或情况可随时向包案的提案委成员问询,审阅完毕后,提案人对照评议内容的具体要求,选择自己提案的承办单位,在评议票的相应栏目划“√”;提案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意见和建议”栏填写,并注明具体承办单位。
2.各承办单位根据本单位所承办提案的情况,在评议票的相应栏目划“√”,同时可在“意见和建议”栏填写对提案质量和对政协提案委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双向评议结果由提案委进行复核。
(四)计分方法
对提案质量的评议,100分为满分,其中“优秀”20分,以下每个等次递减5分;对承办单位的评议,100分为满分,其中“好”20分,以下每个等次递减5分;评议票总分相加平均,即为提案质量和受评单位的最终得分。
第三十五条 双向评议结束后,县政协提案委根据评议结果,结合提案委成员包案情况及包案主席意见,经县政协常委会通过,形成汇总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结果还将反馈给全体政协委员、各承办单位,据此制订整改措施。提案质量评议结果将作为县政协评选优秀提案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提案的表彰
第三十六条 提案委每年从立案的提案中评选出部分优秀提案,每五年从所有提案承办单位中评选出部分先进承办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立意有高度
1.能紧紧围绕县委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对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2.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二)办理落实见成效
1.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受到社会公认和群众好评。
2.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视,成为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
3.被县委、县政府或县党政有关部门采纳,对改进工作、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产生积极作用,对承办单位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文字格式规范化
1.一事一案,案由与内容一致,针对一个问题讲明情况,分析透彻,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科学合理,有可操作性。
2.条理清晰,所提问题及分析、具体建议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
3.文理通顺,言简意赅。
第三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评选结果经提案委初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九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承办,与本单位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有本单位负责人参与,有阶段性办理成果;注重工作创新,在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有体现。
(二)制度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落实认真。对提案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拟定办理方案。按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对提案进行答复,答复实事求是、针对性强,办理复文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提案特别是重点提案办复后,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三)注重协商。采取座谈、调研、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办理落实。在书面答复前,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四)取得成效。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纳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在国家政策规定或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主动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程序:
(一)初评。提案委员会首先根据各承办单位5年来办理的提案A类件数量和提案总数量计算分值,计算方法为提案A类件数量×70%+提案总数量×30%。其次按照评选比例和评选条件,参考各承办单位每年提案双向评议得分情况及参与县政协提案工作重要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先进承办单位推荐名单。
(二)复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后,提出先进承办单位建议名单。
(三)审定。先进承办单位建议名单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十一条 表彰方式
(一)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在每年政协全体会议上举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在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举行。表彰以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予以表彰。
(二)表彰名单印发全体县政协委员、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承办单位,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