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工指南

共产党员因私出境应注意的事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7 10:21: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党员因私事(探亲、治并求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临时出境,应该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留党籍的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党委审批;本人不要求保留党籍的,可以提出退党;未经组织批准保留党籍而出境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出境定居者,在出境后即停止党籍。

  二、办理保留党籍时,本人要一式两份提出申请,申请书务必陈述事由、去向、保留期限等,并递交有关证明文书,如亲属邀请信、入学通知书、聘用合同书、经济保证书等用于办理护照(通行证)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三、保留党籍的期限,自费留学、自费学外语、伴读或劳务输出者等同于入学通知书或聘用合同书上注明的期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去台湾探亲的三至六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参加中旅社等旅行单位组织出境旅游的,以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时间为限。保留期从离境之日算起,在离境之前仍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其党籍问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四、获准保留党籍党员的组织关系,无业的和不予保留公职的可转入所居住地区党组织,准予保留公职的可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定居的停止党籍党员的档案材料,可由县级以上党组织保存。

  五、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国外要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并按期返回。

  六、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境外应通过书信或家属转达等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一定的联系,临时和期满返回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

  七、党员因私临时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

  八、保留党籍期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党委批准后方可续假。

  九、因私临时出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并填写《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报党委审批。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

  停止党籍的有关规定:

  停止党籍仅适用于出国(境)定居的党员。除本人要求退党外,在其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程序: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出国(境)定居用于办理护照的在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报上级党委(含被授权审批接收新党员的党总支)审批(党员领导干部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停止党籍后,基层党组织可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若干年后,如本人返回,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如表现好,可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党组织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则要由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