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5-1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卓有成效地开展基层政协工作,加强乡镇(街道)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本溪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和本溪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设立政协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本组通字【2012】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乡镇(街道)政协工委是县政协派驻乡镇(街道)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乡镇(街道)政协工委是乡镇(街道)党(工)委联系社会各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党委、政府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所开展的工作是乡镇(街道)党(工)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全称为: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员会(乡镇、街道名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统一挂牌并启用印信。

第四条  乡镇(街道)政协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驻乡镇(街道)县政协委员为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委员3—5名,委员不足可设政协联络员(兼职)。

乡镇(街道)政协工委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享受同级党政正职待遇;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副主任由乡镇(街道)负责统战工作的党(工)委委员兼任,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

乡镇(街道)政协工委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县委向县政协党组提名,县政协常委会任免。乡镇(街道)政协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驻乡镇(街道)的政协委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在政治协商上,围绕乡镇(街道)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讨论协商。

在民主监督上,围绕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情况开展民主监督。

在参政议程上,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献计献策、做出贡献。

第六条  积极开展与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三胞”人士的联谊工作,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宗教和顺服务。

第七条  组织和指导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就有关重大问题,可以政协工作委员会的名义或通过驻乡镇(街道)的县政协委员向县政协提出提案,并及时做好提案办理后的意见反馈工作。

第八条  及时收集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第九条  组织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认真贯彻人民政协文史工作方针,做好文史资料的征集、撰稿、整理和发行工作。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及时向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本乡镇(街道)下届县政协委员和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推荐协商,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县政协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和推动在本乡镇(街道)工作的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热心公益、奉献社会,为人民政协事业增光添彩。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和县政协组织开展的活动。承办县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注重调查研究。围绕县域和乡镇(街道)经济发展,选准课题,组织委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调研的质量和效果,查找问题要准确,提出建议要可行,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认真撰写提案。关注民声民愿,了解民情民意,随时随地收集来源于群众和基层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加工成优质提案。

第十七条  强化民主监督。通过推荐、应聘特约民主监督员,参与法庭听审、司法调解活动,民主评议基层司法机关、政府各部门(垂管部门)的工作,强化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开展多种活动。组织委员采取调研、视察、协商、评议等形式,开展乡镇(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撰写一份有质量的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提出一个合理化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好事。

第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由专人负责宣传和信息工作,对上对外宣传基层政协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开展各项活动情况,宣传基层政协委员建功立业、奉献社会的先进事迹,负责收集整理每位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条  实行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工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召集工委委员列席所在乡镇人代会,推荐工委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谊制度。乡镇(街道)工委可组织委员与周边乡镇(街道)工委联合开展活动,实行横向联合,达到取长补短。也可组织工委委员与县政协相关室联合,共同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实行纵向联合,达到优势互补。

第二十二条  统筹安排工作。根据县政协的年度工作要点,围绕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委员开展各种活动。及时向县政协、本乡镇(街道)党(工)委汇报调研、视察和民主监督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争取本乡镇(街道)党(工)委的重视和支持,扎实有效地开展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年末要认真全面地进行总结。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三条  注重加强学习。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学习法律和经济知识,不断提高驻乡镇(街道)政协委员的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十四条  努力提高素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造就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和谐型、服务型的基层政协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切实转变作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加强与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密切联系,深入群众,贴近实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已经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员会六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由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